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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车时操作不当致1人亡 司机积极赔偿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4-02-12 09:05:51


    本网讯(黄万斌)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桑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17日20时许,在208省道162KM+300M(洪星河桥路段),被告人驾驶的重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对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会车时操作不当,在左道与摩托车相撞,致使被害人雷某当成死亡。经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雷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桑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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