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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四人被判“开设赌场罪”共处罚金7.5万
发布时间:2014-02-12 09:13:36


    本网讯(温颖)  赌博的恶习害人不浅,提供赌博场所的行径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2月11日,广西岑溪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四被告人分别获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不等,共被处罚金7.5万元,被没收赃款两千多元。

    2013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苏强、蔡红潮、卢永年、何关凤在岑溪市马路镇马路社区民生街30号一楼,利用有赌博功能的五星宏辉扑克机、捕鱼机各3台开设赌场。期间,四被告人轮流在各机种为参赌人员上、下可以兑换成现金的游戏分,收取参赌人员的赌资。苏强为该赌场的主管,全面负责赌场的业务及开支,蔡红潮负责赌场的财务,卢永年负责赌场的机修及出勤记录,何关凤负责赌场的环境卫生工作。

    2013年10月18日,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时,其中的二台捕鱼机显示的底分折算成现金,总盈利为2470.45元。四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他们的亲属共同退出该笔赃款。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以经营游戏机室的名义,在游戏机室内设置了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强、蔡红潮、卢永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何关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四被告人共同退出的赃款2470.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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