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韦柳娜 黄美干) 广西南丹县一男子与同伙窜到厂矿企业车间内盗矿,其在将赃矿装车时被抓获,虽然没有得手,但也难逃刑罚。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盗窃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兰远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2013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兰远望伙同他人窜到南丹大厂镇铜坑矿社区铜坑矿啐矿车间,并在该车间传输带的排水沟内盗窃得毛矿砂1 871.5公斤,并搬运至厂区内离大门较近的草丛中藏匿。待联系的货车到选厂围墙外时,兰远望等人便将盗窃得的毛矿砂扛出墙外装车。后在装车过程中被巡防队员抓获,并扣押了49袋毛矿砂。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厂区门外扣押的毛矿砂总价值为5 4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远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 4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盗窃中时,搬至大门旁草丛中藏匿的871.5公斤毛矿砂因被人发现未能盗窃成功,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兰远望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兰远望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证据、事实后,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