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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持刀报复他人不听制止恐吓民警遭公诉
发布时间:2014-02-12 10:50:02


    本网讯(刘娟)  两男子与受害人有过节,持刀在县城主要干道搜索并殴打被害人,欲伺机报复,公安干警发现并制止时不听劝阻,公然用言语恐吓。当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并移送公诉。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翔、王明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被告人张翔、王明因与王诗等人素有过节,欲伺机报复。2013年4月7日晚,被告人张翔等人乘摩托车持刀从遂川县城宝龙宾馆出发,沿瑶厦中学、商贸城、105国道、铁桥、龙泉公园、东路大道、泉江大桥、慈云路、井冈山大道搜寻王诗军等人。与此同时王明等人乘摩托车持刀从遂川县城人民广场出发,沿泉江大桥、慈云路、井冈山大道搜寻王诗等人。之后双方人员在井冈山大道相遇并互问来意后,一起继续沿井冈山大道往西庄文化公园搜寻,遂川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后一面开车跟随一面打电话通知泉江派出所值班民警,当跟随至文化公园附近时,公安民警朝他们喊话“我是警察,把刀放下来,你们不要乱来。”被告人等人中有一个人大喊“你再说,我拿刀劈死你。”之后他们发现前来出警的警车迎面而来,便四处逃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翔、王明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伙同同案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搜寻、追逐、殴打他人,且在公安干警发现制止时不听劝阻,公然用言语恐吓公安干警,其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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