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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庄“砸场子”起纷争 四人伤人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4-02-12 11:13:58


    本网讯(曾小平 刘红连)  2014年2月8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均判处被告人曾宪平、肖国环、谢小峰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谢文建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张志坚等人先后两次到吉安县敦厚镇高塘街吴家茶庄“砸场子”,并扬言要“搞残”曾宪平。曾宪平得知此事后,于当晚20时许召集被告人谢文建、谢小峰、肖国环到汇金大酒店商量处理张志坚“砸场子”之事。四人汇合后驾车在县城寻找张志坚时巧遇张志坚的车辆,便尾随张志坚至县城富川路天璇小区5B栋1号车库(系张志坚、肖军租住的车库)内。曾宪平、谢文建、肖国环进入车库,质问张志坚当天砸场子之事,双方发生冲突,张志坚与肖国环持刀互砍,曾宪平、谢文建则上前与张志坚争抢刀具,在争抢的过程中谢文建被刀划伤手臂。张志坚被肖国环用刀砍伤数处。肖军则在车库门口附近被谢小峰用刀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志坚被人用刀砍伤全身多处,创口共计达213cm,并左尺、桡骨骨折;左、右胫骨骨折;左、右肱骨骨折;左内踝骨折等多处开放性骨折;左第1、2、3、4指伸肌腱及指长、短伸肌腱多处断裂,左足拇趾长伸肌腱及趾长伸肌腱断裂,早期失身性休克,伤势为轻伤甲级(重型)。被害人肖军被人用刀砍伤,全身多处刀伤,右髌骨骨折,伤势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曾宪平、肖国环、谢文建、谢小峰与被害人张志坚、肖军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张志坚、肖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被害人张志坚、肖军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曾宪平、肖国环、谢文建、谢小峰前往吉安县公安局自首。同日,四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8日被逮捕。

    另查明,被告人谢文建曾因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被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7月1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宪平、肖国环、谢文建、谢小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曾宪平系共同犯罪的召集者,被告人肖国环、谢小峰系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行者,是主犯。被告人谢文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文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宪平、肖国环、谢文建、谢小峰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与二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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