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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村民堵厂门索要占地补偿款 四骨干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12 11:27:12


    本网讯(闻锐 珊珊)  钢管厂经政府征地在某村建分厂,并将占用村民承包地的补偿款拨付给了村委会,因村委会未及时分发给被占地村民,结果村民群起围堵厂门2天多,给厂方造成经济损失近5万元,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4名闹事骨干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0岁的王桂兴系该县某村农民。2013年,该县某钢管厂经政府同意占用王桂兴所在村的部分土地建造分厂,并将土地补偿款拨付给了该村村委会,但村委会未及时将该款分给被占地村民。去年7月13日,该村村民刘宗军、刘西华(另案处理)组织并鼓动该村部分村民围堵管业公司。同年7月14日8时至15日下午16时,该村100余名村民在他人组织下搭建帐篷围堵公司大门,赶走施工工人,不让人员、车辆出入,使该公司无法正常运作,造成经济损失48840元,在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赶到后仍拒不听从劝阻,扣留镇政府做劝解工作的人员,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被告人王桂兴、赵均华、刘明元、王郡花(女)积极参加了上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去年7月15日晚,公安民警将上述4被告人抓获归案。

  去年底,检察机关以王桂兴等4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上列4名被告人缴纳赔偿款3万元,钢管厂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4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请求对4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4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桂兴等4名被告人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4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鉴于4被告人均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已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法院决定对4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判令4被告人限期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其居住地的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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