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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建筑材料不付款 货主法庭索债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2-13 08:59:26


    本网讯(陆耀立 赵令崧)  因做工程需要使用水泥、石砂、瓷砖等建筑材料而向货主们购买,当时约定供货即付款,后因资金紧缺,部分材料承诺过后付款,不料材料赊销后货款却始终不予兑现,而且对货主们讨债避而不见。无奈之下,货主们分别把赊销拖欠者王宏、威宇公司告上法庭索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威宇公司申请把工程发包方源通公司追加为第三者参加诉讼。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三案,分别判决由王宏、威宇公司偿还拖欠款给货主们,其中偿还李梅水泥款56900元,偿还韦力石砂款15062元,偿还黄明辉瓷砖款17920元;源通公司不承担该三欠款案的偿还责任。

    2011年5月30日,威宇公司、王宏、吴明高三合伙人以威宇公司名义与第三人源通公司下属工程项目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源通公司的某变电站土建工程由威宇公司承建。工程开工后,被告之间约定工程由王宏全权管理,并分别与原告李梅、韦力、黄明辉达成水泥、石砂、瓷砖购销口头合同,约定三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石砂、瓷砖,供货即付款。工程施工过程中,吴明高退出合伙。

    因购货过程中出现资金紧缺,部分货物承诺过后付款,所以在双方交易至该工程结束时,被告尚欠三原告货款分别为56900元、15062元、17920元。经三原告多次催促付款,被告王宏分别写下欠条给三原告。后三原告又多次催讨,但被告却均以没钱支付为由避而不见。无奈之下三原告分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威宇公司、王宏连带偿还所欠款。

    被告王宏认可欠钱事实,但辩称目前无力偿还,有钱一定支付。

    被告威宇公司辩称,源通公司作为工程的受益人,有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材料款。被告王宏以个人名义私下和源通公司承接工程而向原告购买货物,因此王宏负有偿还货款义务。另外,源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材料款支付给威宇公司,更应该与王宏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人源通公司陈述,申请源通公司作为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合同相对人应当承担偿还材料款责任,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与被告威宇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已经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威宇公司,土建工程已经结算,也代威宇公司垫付了相关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因此本案与第三人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原告分别与被告所达成的口头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三原告依约分别向被告供应了水泥、石砂、瓷砖,被告应当及时给付货款。被告王宏辩称没有能力偿还所拖欠的货款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没有与三原告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购销合同。因此,第三人无承担偿还该三案货款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案中的威宇公司、王宏合伙共同承建源通公司所承包的变电站土建工程,由被告王宏全权管理该工程,应当共同对所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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