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产品瑕疵顾客反目 法官巧解二百万货款纷争
发布时间:2014-02-13 09:53:27


    本网讯(余志刚 曾德瑛)  一厂家因提供的产品有瑕疵,导致与对方生产线不匹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引起老主顾不满并拒绝支付货款,引起双方纷争。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法官了解到两家企业具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的特殊情况,巧妙抓住双方争议焦点进行调解,成功化解这起200多万元货款纠纷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赞扬。

    原告柳州市酸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柳州酸王公司)与被告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方公司)长期有供销工矿产品关系。2011年5月25日双方签订了《搅拌装置订购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甲方(被告)购买乙方(原告)产品:矿粉酸浸槽、锰粉浆化槽、锑盐溶液搅拌槽等,同时还约定付款方法及违约责任即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预付总货款的30%;原告发货前被告支付总货款的30%作为发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原告并开具税率为17%的全额增值税发票提供给被告,被告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安装调试合格总货款的30%;余下10%货款,被告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在一个月内将余额付给原告,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被告有权不支付该款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并按技术图纸设计的要求向被告交付了各种所需的产品,被告职员在2012年4月1日《供货清单》上签字认可。

    被告在使用原告提供的产品某型搅拌装置减速机和净化工序搅拌槽搅拌装置等设备时,出现与被告生产设备不匹配情况,被告向原告反映该情况,原告于2012年12月15日传真给被告“电锌三系统搅拌装置整改情况说明”,该传真明确了由原告公司负责对该型号搅拌装置减速机和净化工序搅拌槽搅拌装置等设备产品进行整改维修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也同意接受被告将搅拌装置减速机返厂维修,并从工程款予以扣除。之后,被告未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原告亦未派人到现场整改更换,原告供应的产品仍在被告生产线上使用。

    2013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请款通知书》,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原告货款2508688元。被告经核算后在《请款通知书》上盖章确认:截止2013年6月30日止欠贵公司货款2350871.92元。原告于是据以此欠款数额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不予支付。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货款2350871.92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是有着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并且双方矛盾不深,有调解讲和的可能,于是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提供的搅拌装置产品与被告生产线不匹配,企业生产受到影响及原告同意更换有问题产品并愿意承担新产品的生产费用而被告未予理会仍然使用原告提供原产品进行生产的客观事实。法官便以案说法,指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劝告双方要珍惜多年合作伙伴关系,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劝导双方要有诚实守信,合作共赢。

    经过法官的耐心工作,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原告柳州酸王公司自愿扣除质保金20万元给被告;被告南方公司自愿于2014年1月23日前支付货款2150871.92元给原告。

    至此,这起200多万元货款纠纷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