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男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万余元被判三缓四
发布时间:2014-02-13 10:09:20
本网讯(黄万斌)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被告人张宜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以其儿子的身份注册成立了某服装有限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并在银行设立了公司账号。同年11月20日至12月3日,被告人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循环走账的方式,让马某(另案处理)以某皮革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自己虚开了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694188元,税款为288011.96元,价税总额为1982199.96元,并且该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国税局抵扣了税款。2013年9月5日,被告人到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10日,其家属交纳罚没款28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某服装有限公司,与某皮革销售有限公司无实际商品交易,让某皮革销售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达到288011.96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且数额较大,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表现,又缴纳了已经抵扣的赃款,挽回了国家损失。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