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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两矿老板合股雇人挖地道收赃矿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2-13 10:11:10


    本网讯(黄美干 陈刚)  受非法锡精矿交易的巨大利润诱惑,广西南丹县两矿老板与同他人合股雇用民工采取从民宅挖地道下矿井收购非法他人盗采的锡精矿进而转卖的方式牟取暴利。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包登洪、黄鹞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被告人包登洪、黄鹞发与李昂阳、吴刚、黄彬(三人均判刑)等人经商量,打算合伙从南丹县大厂镇新洲街韦玉凤的楼房内打非法巷道接通到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巷道,便于收购他人从高峰公司采场盗窃所得并加工好的锡精矿。按规定,李昂阳、吴刚、黄彬、包登洪、黄鹞发5人获得利润35%的份额。商量好后,李昂阳、罗吉选等人准备打通巷道所需设备和雇请民工打通巷道。2012年9月,非法巷道打通至原东风窿一级斜井并接通高峰公司巷道后,罗吉选、李昂阳、黄彬、包登洪等人轮流从打通的非法巷道经原东风窿一级斜井到高峰公司井下负75至负100水平处的非法小选厂收购他人盗窃所得并加工好的锡精矿,吴刚负责在井下一个中转站看守转移到中转站的锡精矿,黄鹞发负责在韦玉凤的出租房内看守,得出的锡精矿由韦蓍锋(已判刑)驾驶拖拉机转移给龙吉剑销赃。工作安排好后,2012年9月15日晚,由韦蓍锋驾驶该拖拉机将蒙桂金、蒙桂先、蒙桂福等25人(25人均已判刑)搭乘到韦玉凤出租屋,再由黄鹞发安排当班的井下管理人员带从出租房内的小洞口下到高峰公司井下,黄荣华、罗吉选、李昂阳、黄彬、包登洪等人轮流安排上述25名扛矿人员将非法收购所得的锡精矿搬到出租房内。2012年9月27日7时许,韦著锋驾驶拖拉机装载32袋锡精矿并搭载上述25名扛矿人员从出租房行至大厂镇环城路老煤场路段,被大厂矿山巡防大队巡防队员查获,随后巡防队员在韦玉凤的楼房内查获38袋锡精矿。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70袋锡精矿重2368公斤,价值182 107元。

    2013年9月3日,被告人包登洪、黄鹞发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包登洪、黄鹞发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合伙予以收购,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包登洪、黄鹞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主动缴纳罚金15000元,有悔罪表现,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对二人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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