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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筹赌资两次抢劫 构成累犯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4-02-13 10:27:39
本网讯(刘红连) 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易辉才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3日中午,被告人易辉才在吉安县万维网吧对面的奶茶店遇到被害人王文忠,并向王文忠借了400元钱。随后,被告人易辉才将借来的400元现金输光了,便想再向王文忠借钱。当天下午,被告人易辉才将被害人王文忠带到吉安县协讯电子厂东门附近,向王文忠借钱,遭王文忠拒绝。易辉才便以言语威胁、掐脖子、搜身等方式,迫使王文忠去银行柜员机处取500元现金交给他。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易辉才以还钱为由,将被害人王文忠骗至吉安县华忆科技旁一菜园处,以王文忠已将前一日之事告诉了其兄王文武为由,要求王文忠拿500元了结此事,被王文忠拒绝。易辉才便以言语相威胁,并用手按住王文忠,迫使王文忠半跪在地,致王文忠右掌部及左手小臂受伤,上衣右袖口、牛仔裤左侧口袋被扯烂。此后易辉才强令王文忠去银行柜员机处取钱。在前往取钱的途中经过协讯电子厂东门时,王文忠跑进保安室求助,易辉才见状逃走。经鉴定,被害人王文忠的伤势为轻微伤丙级。 案发后,被告人易辉才已退还被害人王文忠900元现金。法院庭审后,被告人易辉才在家属的配合下赔偿了被害人王文忠医疗费等损失计人民币600元。被害人王文忠对被告人易辉才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易辉才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辉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易辉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辉才在2013年6月24日未劫得财物,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易辉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抢劫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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