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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游玩为名骗少女到外地 男子强迫卖淫领刑
发布时间:2014-02-13 13:44:22
本网讯(周军) 为谋利跨省将两名少女骗到异地,采取殴打、恐吓手段强迫其卖淫。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黄国华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10月底,熊佳威和卫兵(均已判刑)将被害人李某、苏某二人从义乌市骗到了弋阳县,带到了被告人黄国华开设的“美容店”。之后,被告人黄国华提出让被害人李某留在其“美容店”卖淫。被害人李某不愿意,熊佳威和卫兵便通过语言恐吓的方式,让被害人李某留在“美容店”卖淫,同时通过欺骗的方式让被害人苏某陪被害人李某。当熊佳威和卫兵离开弋阳县后,被告人黄国华便要求被害人李某、苏某去卖淫。被害人李某、苏某拒绝后,被告人黄国华便通过语言恐吓被害人李某、苏某,并安排人24小时看守。在被告人黄国华的语言恐吓及人身自由被控制的情况下,被害人李某、苏某被迫在弋阳县某宾馆及铅山县某宾馆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黄国华从被害人李某、苏某卖淫所得的费用中共抽取台费2000元左右。2011年11月初的某天早上,被害人李某、苏某趁机逃往义乌市,但后来在义乌市又被熊佳威和卫兵抓到。在熊佳威、卫兵等人的殴打、语言恐吓及人身自由被控制的情况下,被害人李某、苏某又被迫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2012年6月2日晚上,被告人黄国华与朋友在弋江镇某夜总会三楼的包厢内唱歌。当晚23时许,被告人黄国华在一楼大厅里看到其朋友张某与余某、江某等人因结账的事发生争吵、拉扯。与此同时,被害人余某涛从门外进入大厅,随后伸手拍了一下被告人黄国华的肩部问其发生了什么事。被告人黄国华转身便从其裤袋里掏出一把尖刀,对着被害人余某涛的腹部捅了一刀,之后便想逃离现场。余某和江某等人便前去追赶被告人黄国华,被告人黄国华用刀划伤了余某和江某的手指。后被告人黄国华乘车逃往了义乌市。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涛的伤情达到了重伤甲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国华伙同刘忠平等人采用语言恐吓的方式,强迫他人多次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黄国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国华当庭供述自己强迫卖淫罪的犯罪事实,可认定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国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余细涛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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