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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法院首例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案审结
发布时间:2014-02-13 15:03:08


    本网讯(金龙 兴成)  中年农民见色起意,竟深夜翻墙入户强奸本村年轻村妇,因遭反抗及村妇家人到场而未能得逞,逃跑外地躲事半年归案后被指定监视居住5个月余。2月12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以强奸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本余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首次适用2012年修订、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的新规定,对其监视居住期间予以折抵刑期,即实际执行刑期自2014年2月12日起算至2015年5月23日止。

  1968年10月出生的杨本余,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本余翻墙进入本村村民胡某某家中,采取捂嘴、强行脱衣服等方式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胡某某的强烈反抗和其婆婆高某某的闻讯赶来,致使其强奸未遂,并拔腿逃跑。

    次日,受害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去年9月6日,杨本余在逃跑了大半年后,终因过不惯逃亡生活而主动回老家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杨本余因涉嫌犯强奸罪及侦查机关办案需要,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今年2月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本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杨本余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杨本余当庭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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