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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收购 收废品者获刑8个月罚1万
发布时间:2014-02-13 15:07:31
本网讯(储德水) 一废品收购者明知电动车和电瓶系盗窃所得,仍予以低价收购,牟取暴利。2014年1月14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院对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龚培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7月至12月,曹传平、陈水林伙同绰号“猪头”的盗窃分子前后20次将所盗得的12辆电动车和50个电瓶作为废品卖给被告人龚培师,所售总价为7090元。被告人均知上述物品系盗赃,仍低价予以收购。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培师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龚培师系累犯,具备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作出上述判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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