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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疯狂作案二十三起 震惊社会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4-02-13 15:17:05
本网讯(张魁英) 1月2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四少年持抢劫案,四被告人王某、尹某、韩某、栾某被分别判处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十年、十年及相应的附带民事赔偿。 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伙同栾某、张某(在逃)、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持刀在平顶山市某立交桥下蹲侯,后因未找到目标,又因张某某害怕,四人放弃抢劫。2012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栾某、尹某同张某预谋后,再次持刀在同一地点实施抢劫,抢走赵某现金9000元。 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尹某、栾某、韩某经预谋后,在平顶山市开源路桥实施抢劫,抢走李某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之后,王某、尹某、栾某、韩某拉开了抢劫的序幕,自2012年11月10至12月13日短短的二个月内持刀抢劫达二十三次之多,最多时一个晚上做案三起,所抢物品大多为现金、手机及笔记本、银行卡等物,被抢者有的被打至轻伤,有的致轻微伤,有的精神受到很大伤害。 庭审中了解到,王某平时表现一般,辍学后随父母到南方打工,2012年8、9月回平顶山打零工,由于王某父母长期在外,没有尽到对王某的管理和关怀职责,王某长期在外打工,容易受到社会不良行为的影响,以致走上犯罪道路。尹某平时表现较好,性格内向,因其父母离婚,未尽到对尹某的管理和关怀职责,与同学和老师缺乏沟通交流,没有受到正确思想指导,以致走上犯罪道路。栾某在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在村里与邻里和睦相处,后受到社会不良行为的影响,以致走上犯罪道路。韩某平时表现一般,性格内向,其父母对其没有尽到管理和关怀职责,韩某长期在外打工加之文化程度不高,容易受到社会不良行为的影响,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该起团伙持刀抢劫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承办人及合议庭经合议却很难下判,一方面是未成人的少年,一方面是危害社会、团伙抢劫的恶性案件,判轻了起不到教育惩戒作用,判重了他们的大半生将在牢狱中度过。案件几经讨论,最后经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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