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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以鞋带为工具强奸抢劫幼女获刑十年半
发布时间:2014-02-13 15:28:23


    本网讯(吴梦羚)  近日,重庆市荣昌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强奸、抢劫案件,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一根鞋带,在小学附近等候放学回家的女孩,伺机与女孩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2013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荣昌县某小学附近一处坡地,发现放学回家的女孩刘某(未满14周岁),便躲在坡地一洋槐树下等待。待刘某走近后,被告人李某某冲上去用鞋带将刘某脖子勒住,勒令刘某脱掉裤子,对其实施性侵。几日后,被告人李某某采用同样方法对放学回家的女孩吕某(未满12周岁)实施了性侵。

    2013年7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回家路上发现女孩陈某,决定对其实施抢劫。被告人李某某用鞋带勒住陈某脖子,将其拖拽到路边的草丛中,并卡住其脖子、捂住其嘴巴致其昏迷。随后,被告人李某某捡起陈某掉在地上的手机放入裤子口袋。见陈某仍然昏迷未醒,便对其实施性侵。陈某醒来后,被告人李某某强迫陈某将身上的8元钱给他,然后离开现场,并将用于作案的鞋带套着石块丢进了水库中。

    荣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一名妇女、两名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综合被告人李某某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中一名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将二罪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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