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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诉庭上主张撤销显失公平协议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4-02-14 10:13:12


    本网讯(金龙 王云)  被告因欠款不还被诉至法院后,主张欠条是在达成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后方才书写的,请求法院撤销该不公平协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对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的辩解不予采信,依法判令被告王君限期赔偿原告景怀欠款1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景怀与王君同系该县某村村民。景怀诉称,去年10月13日,王君以自家增添了人口为名,私自带人将其承包地里栽种的红薯无故强行抢收。10月26日,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王君赔偿红薯款1800元的协议,王君以暂时无钱为由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去年11月2日前付清。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王君未自觉履行,在多次催要未果后,景怀无奈于去年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与王君因抢收王君种植的0.8亩红薯而产生纠纷。王君在该地上种红薯本是侵权行为,该红薯种植地是村委会曾发包的机动地,其家新添人口多年未补地,去年夏,村委会决定将该地收回并补给王君,但景怀拒不让地并强种了红薯。去年10月初红薯长成熟,为维护自身权益其才强行抢收,但刚开始收获就因王君报警致其被派出所拘留5天,其借来的拖拉机也被王君扣留。后其找王君要车,王君则要求其赔红薯钱才还车。景怀找派出所调解,为了要车无奈才答应赔偿1800元并写下欠条,但当时讲好有“前提条件”,即收获的红薯若卖到1800元以上就如数履行,若差价太多则按实际卖价赔付。事后收获的红薯共卖得价款750元,王君不收仍要1800元。综上,因欠条是在索要被扣车遭拒时才被迫所写,并不代表双方之间的真实债权债务。该协议数额过高,显失公平,应予撤销。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关于欠条之外的“前提条件”的辨解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因抢收原告种植的0.8亩红薯而自愿赔偿红薯款18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此应予赔偿。

    对于被告未提供证据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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