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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认为事故处置不当“暴力解决”获罪判刑
发布时间:2014-02-14 09:38:21


    本网讯(徐非)  认为事故处置不当,村民对两个被害单位进行砸毁。1月22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平、陈斌、杨开、李道、曹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发前,被告人李平系彭泽县麻山村村民阳贵的姨外甥,被告人陈斌、杨开、李道及曹友系阳贵的邻居或与阳贵的家属关系较好。2013年8月10日上午7时许,阳贵被为彭泽县某源矿业有限公司等采石场运输石子的货车撞死。出事后,被告人李平认为肇事者没有对事故进行及时处置,在事故现场用钉耙将肇事货车的前挡风玻璃、两边后视镜以及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破。随后,该五名被告人及当地村民约二十人前去彭泽县某麻山矿业有限公司和彭泽县某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理论。

    众人到达某麻山矿业有限公司之后,因未找到该公司负责人,便将该公司的办公楼门窗、桌椅及空调等用棍子和石块砸毁。其中,被告人陈斌踢坏该公司办公楼两间办公室的门,用棍子砸破两间办公室的玻璃,被告人李平将办公室的门等予以毁坏。

    后众人又来到某源矿业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办公楼门窗、空调、桌椅以及配电房、磅房砸坏。其中,被告人杨开、李道伙同他人分别将办公楼的玻璃、磅房物品等砸毁,被告人陈斌和曹友伙同他人用木棍和石头将配电房物品砸毁。

    经鉴定,五名被告人伙同当地村民毁坏上述两公司财物总计人民币34566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平的亲属主动向两被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而该两家被害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本案五名被告人均予以谅解。两家公司并于同年12月9日向法院表示希望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与当地村民等人因被害公司运货车辆撞死村民之事,前往被害公司欲行理论,在未找到负责人的情况下,先后共同故意毁坏两家被害公司财物,属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属共同犯罪。考虑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认定被告人李平、陈斌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重;被告人杨开、李道、曹友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对该三人可酌情从宽处罚。该五名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李平的亲属积极赔偿两家被害公司经济损失,且五名被告人均已取得被害公司谅解,而两家被害公司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均向法院表示希望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案发地村委会亦前来法院表示受村民之托请求对本案被告人适用缓刑,故对五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彭泽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认为可对五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适用社区矫正。据此,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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