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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司机驾驶无证车辆 车损人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2-14 09:43:03


    本网讯(上官福章)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阙国明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阙国明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机动车沿国道205线由三明往沙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205线2207km处,被告人阙国明将机动车驶入道路南侧水沟,并与道路边的山体岩壁相碰撞,导致其重伤。沙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并将受伤昏迷的被告人阙国明送往沙县医院抢救并提取血样,被告人阙国明的全血样乙醇含量为95.32mg/100ml。被告人阙国明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3月18日,沙县公安局干警在三明市梅列区残联大楼将被告人阙国明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阙国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阙国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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