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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起窃意 两“牛贼”偷牛被抓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14 10:36:32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一人放风接应,一人牵走水牛,两人销赃时一起被抓获。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苏佳伟、苏新任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佳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新任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苏佳伟因无钱用,便向被告人苏新任提出一起去盗窃耕牛,被告人苏新任表示同意。当日13时许,二被告人便窜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樟竹村村口,由被告人苏新任负责在村口放风接应,被告人苏佳伟负责实施偷牛,共同盗窃了被害人黎伟希拴在自家房前水渠边的一头公水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次日1时许,被告人苏佳伟、苏新任去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西隆小区的牛市场销赃时,被被害人黎伟希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便将被告人苏佳伟、苏新任当场抓获,依法扣押了被盗水牛并已发还被害人黎伟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佳伟、苏新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佳伟、苏新任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佳伟入村盗牛,起积极和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新任在村口望风接应,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盗窃属于生产资料的耕牛,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苏佳伟提出不是其提出犯意的辩论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依法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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