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抢劫游戏室受害人95元 四少年走上犯罪路
发布时间:2014-02-14 10:41:09


    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过分贪图享受,又不参加劳动,以致于缺乏经济来源后,为维持其所向往的生活,合伙到游戏室将在该游戏室玩游戏的另两个受害人带至游戏室门口,威胁二受害人坐上摩托车到附近的榕树下,采取威胁、殴打、搜身的方式抢走一受害人人民币95元,走上犯罪道路。

    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华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韦某豪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翚飞勇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韦某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2013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春成提议抢劫将摩托车停放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西街清风网吧门口的三被害人,并得到被告人韦某豪、黄某华、翚飞勇的同意。被告人黄某华便根据被告人黄春成的吩咐将在清风网吧上网的一受害人带到附近的榕树下后,又到清风网吧对面的游戏室将在该游戏室玩游戏的另两个受害人带至游戏室门口,威胁二受害人坐上被告人黄春成驾驶的摩托车来到清风网吧附近的榕树下。后四被告人采取威胁、殴打、搜身的方式抢走一受害人人民币95元、一辆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车牌号码为桂RSE751的红色大运牌两轮摩托车、一部手机,并由被告人翚飞勇驾驶抢来的摩托车搭被告人黄某华一起逃离现场。途中被告人黄某华将手机丢弃,被告人翚飞勇将摩托车车牌拆下丢掉。案发后,公安民警依法从被告人韦某豪家中扣押涉案摩托车及在被告人翚飞勇的指认下提取摩托车车牌,并已发还给受害人。

    2013年元旦前的某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华、韦某豪、黄春成、韦某军经事前商量后,窜到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高中附近,由被告人黄某华、韦某军将走路回樟木高中的学生黄某达、黄某宝拦住,并带到一条小巷后,四被告人采取威胁、殴打和搜身的方式抢走黄威达、黄宏宝人民币560元,各分得140元。

    另查明,2013年1月16日9时许,贵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在覃塘区樟木乡小燕子网吧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韦某豪、黄春成、黄某华抓获。三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黄威达、黄宏宝人民币560元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翚飞勇、韦某军分别于同年2月18日、19日到贵港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六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韦某豪出生于1997年7月3日,被告人黄春成出生于1997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某华出生于1996年11月21日,被告人翚飞勇出生于1995年2月26日,被告人韦某军出生于1996年5月14日。被害人梁誉、梁宝、梁成志、黄威达、黄宏宝,案发时均为未成年人。案发后,被告人韦某豪、黄春成、黄某华、韦某军于2013年2月19日分别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5元、195元、195元、1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华、韦某豪、翚飞勇、韦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华、韦某豪、翚飞勇、韦某军犯抢劫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华、韦某豪、翚飞勇、韦某军犯抢劫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四被告人在共同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翚飞勇、韦某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豪、黄某华因第一起抢劫犯罪被抓获归案,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起抢劫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豪、黄某华在一、二起,被告人翚飞勇在第一起、被告人韦某军在第二起,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韦某豪在第二起的作用相对其他被告人要小,可以相对其他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韦某豪、黄某华、韦某军分别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5元、195元、175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是未成年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对四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四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均是未成年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韦某豪的指定辩护人李文旺提出被告人韦某豪没有提出抢劫犯意、具有坦白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黄某华的指定辩护人陆平、蒙汉森提出被告人黄某华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韦某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某军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