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丁鑫) 在我国农村地区,很多农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非法持有、使用狩猎枪支却不知触犯了刑法。近日,福建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没收随案枪支。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春在家中杂物间整理其父亲叶某应的遗物时,发现角落放置的编织袋里装有一支射钉枪改制的枪支,便带回泰宁县杉城镇许洋路租住房内存放。2013年3月13日晚9时许,被告人叶某春约谢某鑫携带这支改制的射钉枪到梅口乡水际村路边狩猎时,遇见巡逻的警车,便将改制的射钉枪和弹药丢弃在草丛里后逃走。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叶某春携带找回的改制射钉枪(枪身一侧印有JD007B四川南溪鑫盛)到泰宁县公安局金湖派出所投案。2013年4月22日,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支改制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春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