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中良) 湖北省枣阳市一青年明知该车是被盗车辆,仍同意购买,因其触犯法律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青年受到了法律制裁。
2013年8月15日16时许,湖北省枣阳市刘升镇金峡村村民习锋(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将周银停放在枣阳市南城李湾尚一特酒店门口的一辆价值8256元的乳白色“五羊本田”110型踏板摩托车盗走。当日18时许,枣阳市刘升镇金峡村村民李春在明知该车为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同意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双方交易后二人准备将摩托车车锁予以更换时,被公安人员发觉,当场将李春抓获,习锋等人逃离。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枣阳市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宣读了被害人周银的证言,证人李明的证言,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李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李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法院予以采纳;辩称的被告人犯罪未遂,不符合本案实际,法院不予采纳。近日,枣阳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 李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