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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抵押骗取借款 男子躲避不还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4-02-17 09:22:49


    本网讯(肖伟 刘红连)  江西省吉安县一男子虚构有车事实,并以租赁的车辆作抵押向他人借款,后躲避不还款。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此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晴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晴传在吉安市新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赣D18358的大众牌朗逸轿车。此后,刘晴传曾多次驾驶轿车回家,均称该车系其本人所购买。2013年4月24日,刘晴传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该轿车作抵押,向被害人匡志兵借款计人民币1.9万元,并承诺一个星期内还钱赎回轿车。到期后,匡志兵多次催刘晴传还钱,刘晴传则以无钱偿还为由要求宽限期限,继而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2013年7月16日,被害人匡志兵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刘晴传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刘晴传在家属的配合下退赔人民币1.5万元给被害人匡志兵,被害人匡志兵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晴传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刘晴传从轻处罚。

    另查明,2009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晴传曾因犯盗窃罪被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9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晴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晴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刘晴传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家属的配合下已退赔人民币1.5万元给被害人匡志兵,获得被害人匡志兵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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