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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手驾车不慎撞死人 调解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2-17 10:20:06


    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男子因驾车注意力不足,操作不当,致使其摩托车车头碰撞到在道路右边行走的行人,造成行人当场死亡。之后,在民事诉讼案件的主办法官的调解下,其主动赔偿民事诉讼案件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0元,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陶咪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陶咪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1月10日20时许,陶咪陆驾驶车牌号码为桂RSB505号二轮摩托车沿209国道由武宣往横县方向行驶,至209国道3113km+0m处(即贵港市覃塘区蒙公乡路段)时,因其驾车注意力不足,操作不当,致使桂RSB505号摩托车车头碰撞到在道路右边行走的行人,造成行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陶咪陆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陶咪陆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3年4月23日,被害人的亲属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年5月15日,在民事诉讼案件的主办法官的调解下,被告人陶咪陆主动赔偿民事诉讼案件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0元,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陶咪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咪陆犯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陶咪陆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陶咪陆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49000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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