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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失足妇女卖淫获利 一女老板被判二缓三
发布时间:2014-02-17 10:21:44
本网讯(储德水) 经营休闲店,容留失足妇女卖淫,并从失足妇女卖淫收入中抽取提成。2014年1月29日,江西上饶市信州区法院对容留卖淫案件进行判决,一审判决被告人康莉莉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自2012年2月始,被告人康莉莉在其经营的“薇薇休闲店”内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获取利益。康莉莉容留的失足妇女谢某于2103年9月初、9月中旬以每次100元的价格卖淫给嫖客张某,康莉莉每次从中抽取30元。2013年10月15日,谢莉莉与张某第三次在“薇薇休闲店”进行钱肉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莉莉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以触犯刑法,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康某自愿认罪,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作出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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