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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见财起意盗窃校服款被判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14-02-17 10:35:50


    本网讯(徐朝飞)  不是自己的东西,千万不要伸手。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公开宣判,一花季少年因盗窃学生校服款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4月的一天,镇雄某中学126班学生邓某(14岁)将同班同学小婷收了几千元的校服的情况告知文某(13岁),并称可以随时去偷。文某又告知被告人杨某。当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王某(另处)及邓某、文某、常某(未达刑事年龄)五人经过预谋后来到镇雄县盐源乡盐源村,由邓某、文某潜入小婷的房间,盗走小婷存放的6914元校服款后交给杨某保管。后,几人共同将此款挥霍。案发后,五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于2013年5月17日将盗窃的款项赔偿给被盗主小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各同案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鉴于杨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其家属主动赔偿了失主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以盗窃罪作出了前述判决。

    花季年龄的少年,正值放飞理想、追求美好未来的人生好时节,却因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见财生恶念,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案件审理中法官通过走访,了解到未成年被告人杨某系因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犯罪道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指出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接受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以及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告知其正确对待审判,并为其指明了今后正确的人生方向。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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