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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横道上撞死行人 肇事者自首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4-02-17 11:38:43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青年男子韦利琼,驾驶摩托车撞上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一个行人,造成该行人不幸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韦利琼肇事后自首又积极赔偿,获法院轻判。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利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韦利琼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南门商场路段时,对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陆永忠应当避让而未有避让,使车辆碰到陆永忠,造成陆永忠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韦利琼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陆永忠无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韦利琼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周围的群众拨打110报案,被告人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利琼就交通肇事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兑现,被告人韦利琼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利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利琼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在周围群众拨打110报案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通过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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