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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一前科男子代购毒品牟利获刑十年罚五万
发布时间:2014-02-17 11:53:20


    本网讯(唐海奎)  张梦春是四川省营山县一普通农民,现年39岁,平时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成天在社会上游荡。2006年,他因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9年5月刑满释放后,张梦春流窜到成都市,以开副食门市为掩饰,替人代购毒品,从中赚取差价。

    电话联系  瘾君子谈妥“白粉”生意

    2013年5月27日,营山县吸毒人员满利福(已判刑)毒瘾发作,便打电话给张梦春,提出打算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50克白粉(海洛因)吸食。张梦春想到,自己前不久在成都火车南站几个彝族人那里以每克500元的价格买了40多克白粉,加上自己原来吸食剩下的一点,差不多就有50克了。于是,他对满利福说:“要买白粉可以,但每克最少要530元,少一分都不行。”满利福在电话中表示同意,并于当天中午通过银行给张梦春汇款25000元。

    托人捎带   取件人加油站旁被擒获

    钱到帐后,张梦春于当天下午将白粉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和几件小孩衣服一起放入一个白色口袋内,然后乘车赶到成都市十陵汽车站,将白色口袋交给营山汽车专线司机唐某,托其到营山后转交给满利福。当日晚20时许,满利福在营山县城某加油站附近领取该白色口袋后刚走几步,便被禁毒民警挡获。民警当场在口袋内查获可疑白色物品一团。经鉴定,该白色物品净重49.1克,检出海洛因和咖啡因成分。

    投案自首  代购毒品从中牟利被惩处

    经审讯,满利福很快供述了托张梦春购买毒品的事实。张梦春见事情败露,于2013年10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营山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梦春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向他人进行销售,数量为49.1克,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梦春系累犯、有自首情节等多重因素,该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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