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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宣判首例涉盐加工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发布时间:2014-02-18 10:20:22


    本网讯(汤天维 顾峰)  因为贪图一斤便宜二毛钱的蝇头小利,江苏省如东县一熟食摊主购入100斤散装非碘盐用于加工自家摊上的猪舌头。2月14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也是自去年5月4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以来,南通市判决的首例涉盐加工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如皋人孙冬英在如东丰利镇上经营着一家熟食摊,主打产品是自家腌制的猪舌头。为了降低成本,2011年10月份孙某从他人处购入100斤工业盐,每斤比盐业公司的食用盐便宜二角钱。

    孙冬英自知这不是什么好盐,且2012年如东县盐务管理局工作人员曾告知过孙冬英不得购进非碘盐加工熟食,但怀有侥幸心理的孙冬英还是使用了这批工业盐加工熟食。

    2013年6月5日,如东县盐务局在丰利镇环堤村孙冬英家加工现场查获了39.5公斤散装精制盐和两袋腌制猪口条。后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查站鉴定,腌制猪舌头上提取疑似盐产品的碘项目为不合格。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冬英明知不得购进非碘盐加工熟食,仍然购买非碘盐加工熟食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碘缺乏地区制售食品添加非碘盐触犯刑法

    “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碘缺乏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食用碘盐。而南通地区恰恰属于缺碘地区,孙某在腌制猪舌头中添加非碘盐,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应当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时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不论生产多少,销售多少,只要生产销售了有毒、有害食品就触犯了刑法,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审判长顾薛慈介绍说。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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