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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吸毒者以运输毒品罪被判处15年刑罚
作者:孟伟阳 郑妍   发布时间:2014-02-18 14:12:47


    吸毒人员李乔龙携带200余克“冰毒”持票进入火车站,被查获后认为购买的毒品系自己吸食所用。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

  2月18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涉毒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乔龙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现年27岁的李乔龙是新疆昌吉市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去年9月2日19时许,李乔龙携带毒品,持当天T52次车票进入上海站,欲乘坐火车前往乌鲁木齐市。在6号候车室,值勤民警发现李乔龙脸色苍白,疑似吸食毒品,便上前进行盘查,请其出示身份证和火车票,并对其所携带背包进行检查,当场从背包内的一只棕色“LV”牌钱包内,查获2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值勤民警遂将李乔龙带至车站公安所审理室进一步检查,又从其所穿牛仔裤口袋内查获1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李在被盘问过程中想要吸烟,民警便从其背包内拿出1包“七匹狼”牌香烟,发现烟盒内有1小包可疑物品。上述查获的4包可疑物品,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均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213.67克。

  李乔龙归案后供述,毒品价钱便宜,所以多买了一点,购买的毒品用来自己吸食,不是运输毒品。但上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乔龙关于其所携带毒品系自己吸食所用,其行为不应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解,于法无据。

  根据法律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且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如果是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毒品数量大,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的,可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李乔龙持票进入候车室,业已进入法定的运输环节,当场查获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213.67克,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依法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李乔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运输的毒品尚未流向社会等情节,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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