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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溢洪道桥面跌落亡 电站未设防护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02-18 14:04:42


    本网讯(李秋平)  2014年2月18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周田水电站赔偿原告20000元。

    2011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妻子饶某同其他工友一起步行去雷公坝水库大坝,受刘某的雇佣从事种植草皮工作。当行至周田电站溢洪道桥面时,因雨天路滑,路面有积水,饶某在桥上突然滑倒从未设立护栏的一侧掉至洪道下,后经会昌县周田中心卫生抢救无效死亡,支付抢救费320元。

    2012年11月,原告将刘某、江西南方某公司诉至本院,后经庭外调解,在刘某赔偿原告18000元后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将周田水电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8万元。

    法院认为,溢洪道作为电站的组成部分,被告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未采取设立栏杆、警告标志等防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对饶文香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饶某作为当地村民,经常出入电站,应当对溢洪道桥面情况较为熟悉,在通过溢洪道时不慎摔倒跌下洪道,自身存在较大过错,综合本案的情况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被告对饶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为宜。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过高,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和自身存在过错情况,酌定为5000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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