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勇慷 林荣先) 广西靖西县32岁的农民李大海,因犯罪已两次被法院判处刑罚。但其仍不思悔改,出狱后又偷起了电动车。2014年2月17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大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李大海第三次走进监狱接受改造。
2013年10月5日凌晨,李大海潜入那坡县财政局大院,趁夜黑无人之机,将他人停放在该大院内的一辆联龙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然后藏匿于那坡县体育场旁的一小巷内。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已退还给失主。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960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李大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李大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1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6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1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李大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大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