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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讨工钱干下“糊涂事” 触刑律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4-02-18 14:06:26
本网讯(彭振林 谢煜枫) 讨要工钱无果,却以毁坏他人财物方式泄气。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高伟强、王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高伟强、王嘉等人因无法联系到欠其工资的刘红艳,将刘红艳经营的酒楼的玻璃砸损,造成物资损失7123元。被告人高伟强、王嘉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上述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高伟强、王嘉共同赔偿被害人刘红艳经济损失712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伟强、王嘉因讨薪不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在法庭上亦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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