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深圳一网络公司"内贼"偷兑网络商城积分被判三年
作者:游洪亮 王倩 李棠棠 发布时间:2014-02-19 10:00:46
深圳市一网络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偷兑网络商城积分,近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位于福田区的某网络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之一是按网络客户需求订购机票,为了便于业务开展,该公司设立了订票专用手机,由公司客服组员工按上班顺序轮流保管,订票返回的积分(1个积分价值人民币1元,可参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网上商城的积分兑换商品活动)亦全部存储在该手机号码内,由公司统一管理分配。 2013年3月23日晚上,轮班值守的工作人员在短暂的用餐之后回到办公桌,却发现放在桌上的订票专用手机不翼而飞,在调用监控摄像查无可疑人员往来之后,加之手机本身价值仅数百元,公司以为仅是一般的小偷小摸,并未做报警处理。但过了几天,公司员工通过该失窃手机号码登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官网的网上商城查询活动积分时,却意外的发现原存储在该手机号码上的约18万余个积分居然在失窃的次日凌晨全部被人兑换成商品,且货品的收件人并非本公司员工。至此,该公司方明白,原来此贼的心思并不在区区数百元的手机上,而在手机号码内的巨额网络商城积分上,于是立刻报警。警方根据收货人地址顺藤摸瓜,很快将该名“内贼”即被告人黄某某在办公室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了大部分已被兑换的商品。 经查证,黄某某系该网络科技公司员工,负责机票的出票工作,熟悉公司的机票订购及积分管理规则。据其供述:案发当日,其趁管理订票专用手机的同事外出之际,将手机盗走。次日凌晨,其就将上述积分全部兑换成电子或日用商品。共计兑换了27部三星7100手机、10部三星9300手机,一部佳能数码相机、一部首信老人手机、HTC手机一部、“哆拉A梦”旅游四件套,因为怕被人发现,其在填写收货地址时都填上了其姐夫的联系电话及地址。其还供述:其在兑换完积分后就很后悔,并想把兑换的商品还给公司,但又不敢去面对。而且其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偷兑积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触犯了法律。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黄某某在本案中所兑换的网络商城商品如果在现实中欲实施一次性盗窃,可能难度较大。但因其认为自己偷兑的是网络商城积分,而且该种行为在实施时没有风险,仅需通过手机发送验证码再点击几下鼠标就能轻松将价值十余万元的数十部手机揽入怀中,导致其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没有正确认识。经审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黄某某的盗窃金额为其实际收到网络商城商品的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已经达到我市所属犯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