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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啤酒机”租房开设赌场 九人均获刑
作者:邢东伟 沈玉华 崔善红   发布时间:2014-02-20 10:55:09


    日前,记者从龙华区法院获悉,被告人夏某军等九人因购买“啤酒机”租房开设赌场牟利,被龙华区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刑。

  2013年7月份,被告人夏某军(湖南华容县人,现年41岁)找到被告人冯某成(海口人,现年39岁)商量开设赌场。之后,夏某军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啤酒机”赌具,并承租海口市坡博村海口市工商局后的二层楼房的一个房间作为场地,招聘被告人冯某平(海口人,现年29岁)、卢某(湖南华容县人,现年34岁)、王某利(海口人,现年39岁)、李某(湖南岳阳人,现年36岁)、冯某仁(海口人,现年51岁)、吴某农(海口人,现年36岁)、沈某花(海口人,现年34岁)等人帮忙管理赌场,同时招聘八名服务员负责写单。

  2013年10月10日,夏某军经营的赌场正式开业。按照分工,由夏某军负责全面工作,冯某成负责赌场现场管理,冯某平、卢某、王某利负责赌场内监管赌单和管理,李某、冯某仁、吴某农在门口负责放风,沈某花负责收银。

  按照口头约定,冯某成除领取固定工资外,还从中获取5%的提成,其余人员均领取1500至2500元不等的固定工资。该赌场日均接纳赌客十余人,赌资流水几万元不等。

  2013年10月12日21时50分许,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九名被告人和林某珠等八名服务员以及十余名赌客,并扣押了赌具“啤酒机”一部,赌资21860元。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军、冯某成、冯某平、卢某、王某利、李某、冯某仁、吴某农、沈某花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

  近日,龙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夏某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均判处被告人冯某平、卢某、王某利、李某、冯某仁、吴某农、沈某花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扣押在案的“啤酒机”一台系作案工具,人民币21860元系赌资,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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