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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填亏非法吸存三百万 原信用代办员获刑六年
作者:阮占江 禹爱民 丁涛   发布时间:2014-02-21 15:06:05


    为填补甲鱼经营生意亏损,昔日信用代办员丁某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99名公众存款300余万元,最终因无法还本付息而东窗事发。

  2月20日,湖南常德汉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丁某原系汉寿县西竺山农村信用社苏家铺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后代办站被撤销,丁某被汉寿县农村信用社改聘为客户联络员,负责联络存款,协助信用社发放和催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但不直接办理存、贷款业务。2007年5月17日,汉寿县农村信用社解聘了所有客户联络员,丁某亦是其中之一。

  2003年,丁某经营的甲鱼生意发生巨额亏损。为弥补亏损,丁某铤而走险,开始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他利用其代办员身份所获取的群众信任,向村民宣称“有钱存在我这里,和存在银行里一样,利息比银行高,还可以随时取”。2007年,尽管自己已被信用社解聘,为填补拆东墙补西墙的利息窟窿,丁某并未就此休手,而是继续吸收存款。

  法庭审理后查明,自2005年12月28日至2012年11月,丁某在汉寿县龙阳镇张家湖、苏家铺等村共非法吸收99人存款共计人民币3083381元,案发前后仅归还235310元,仍有2848071元未归还。2012年11月18日、11月22日,被告人丁某主动向汉寿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村民公开宣传在其处存款利息比银行高,存取方便,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99人吸收资金3083381元,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不当。被告人丁某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家富在案发前后归还部分存款,但绝大部分损失未挽回。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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