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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黄祖育因故意杀人与贩卖毒品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4-02-21 10:45:48


    本网讯(姚志东)  2014年2月20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故意杀人罪犯黄祖育依法执行了死刑。

    被告人黄祖育(绰号“阿大”、“阿狗大”),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文地镇文地村五厅队014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9日下午,被害人饶某卫开船到距离陆川县良田镇文岭沙场几百米远的九洲江中间抽沙,被告人黄祖育撑竹排靠近并跳上饶某卫的船,阻止饶抽沙,饶某卫把黄祖育按倒在船上,扬起铁锤威胁,在黄祖育表示不阻止抽沙了才将黄放开。黄祖育被放开后,持枪朝饶某卫开了两枪,未打中。

    黄祖育回到博白县文地镇文地村神坛岭神湾沙场,提出要报复饶某卫,谢某某、黄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同意,经商量,决定晚上拿枪去打饶某卫,并电话纠集广东省廉江市和寮镇的许某某(已判刑)等二人来沙场。当晚22时许,黄祖育伙同谢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等六人持枪步行到饶某卫所在的文岭沙场,由黄祖育对坐在沙场吃夜宵的饶某卫进行指认后,黄祖育等人持枪朝饶某卫开了五枪后逃离现场。饶某卫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鉴定,饶某卫系枪弹击伤肺肝肾失血性休克死亡。

    自2011年10月18日起,被告人黄祖育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碧湖村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徐某某、沈某某。2011年11月3日11时许,黄祖育在东莞市凤岗镇碧湖村加油站附近贩卖毒品给徐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缴获两粒用塑胶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随后,公安机关在黄祖育的出租屋内搜出七包毒品可疑物。上述物品经称量,净重0.47克。经鉴定,从黄祖育身上及其出租屋处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祖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祖育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多次贩毒。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祖育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成立。

    被告人黄祖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杀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祖育提出犯意,指认被害人,并朝被害人开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祖育与被害人饶某卫发生矛盾后,伙同多人持枪报复,致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处以最严厉的刑罚。

    被告人黄祖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罪行,依法可以对其所犯的贩卖毒品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祖育一人犯二罪,依法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黄祖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祖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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