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美干 何珠国) 国家煤矿资源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是不能开采的,但广西南丹县一瑶乡男子为获取非法利润,在未取得采矿证得情况下开采了3吨煤矿,最终落网受刑。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陆显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陆世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陆显明到南丹县里湖乡贵江村打布屯大煤场非法开采煤矿,并叫陆显明帮其对小煤窑进行管理。被告人陆显明明知陆世明的小煤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且南丹县里湖乡一带小煤窑被禁止开采的情况下,于2012年10月,仍找到陆方义、陆树义等人到该处帮开采原煤。并安排陆方义、陆树义、陆显福、陆朝保等人到小煤窑内开采原煤,并将原煤装上斗车,利用卷扬机拉到地面。陆世明按110元/立方米付工钱给陆显明,再由陆显明将工钱付给陆方义、陆树义等人。2012年12月31日,陆显明等人正在该非法小煤窑开采原煤时,被南丹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查获陆显明等人非法开采得的3吨原煤。经鉴定,陆显明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5 9135.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显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9 135.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陆显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后,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