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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用代办员为填亏非法吸存三百万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4-02-24 09:55:51


    本网讯(丁涛 臧华民)  为赚取息差,高息吸存放贷,为填亏损步入拆东墙补西墙恶性循环,昔日信用代办员身陷牢狱。2月20日,湖南省汉寿县法院对被告人丁家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丁家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丁家富于1982年被汉寿县西竺山农村信用社聘为苏家铺信用代办站代办员。2005年12月28日,汉寿县西竺山农村信用社撤销苏家铺信用代办站,解聘丁家富的代办员身份的同时改聘其为汉寿县农村信用社客户联络员,负责联络存款,协助信用社发放和催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但不直接办理存、贷款业务。2007年5月17日,汉寿县农村信用社解聘了所有客户联络员,丁家富亦是其中之一。为转活资金,赚取差价,被告人丁家富利用任代办员身份所获取的群众信任,向村民宣称“有钱存在我这里,和存在银行里一样,利息比银行高,还可以随时取”,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5年12月28日至2012年11月,被告人丁家富在汉寿县龙阳镇张家湖、苏家铺等村非法吸收陈焕友、丁杰、王菊莲等99人存款,共计人民币3083381元,案发前后仅归还235310元,仍有2848071元未归还。2012年11月18日、11月22日,被告人丁家富主动向汉寿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作案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家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村民公开宣传在其处存款利息比银行高,存取方便,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99人吸收资金3083381元,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不当。被告人丁家富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家富在案发前后归还部分存款,但绝大部分损失未挽回。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丁家富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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