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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嫌朋友来晚对其持“枪”抢劫获刑三年多
发布时间:2014-02-24 10:53:49
本网讯(杨丽娟) 与朋友相约一起在酒吧玩,后来因为其中一位来的比较晚,男子心生不满,将其叫出后对其实施抢劫。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徐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4月30日晚8时许,被告人徐涛与范斌、夏伟等五人一同来到一家酒吧玩,之后范斌等人提出要出去办点事再回来,被告人徐涛则开好卡座后在酒吧等,期间,徐涛的朋友也来到酒吧,向徐涛索取此前徐涛借用的手机。至当晚23时许,范斌等人先后相继回到酒吧,之后被告人徐涛以被害人范斌来晚了为由拉着其走出酒吧至酒吧旁边的银行附近,尔后用衣服外套包裹的“手枪”(因该枪支未能查获,无法确认其杀伤力)顶着被害人范斌腰部,胁迫其把脖子上带的项链拿出来,被害人范斌见状撒腿就跑,边跑边呼叫“救命”、“抢劫”,徐涛持枪在后面追,之后又拦乘一辆的士去追赶被害人范斌,站在酒吧附近的夏伟等人便跑上前去阻拦徐涛,被告人徐涛又用枪指着夏伟,胁迫其让开,被害人范斌乘机逃离,后被告人徐涛乘坐的士追赶未果。 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徐涛因涉嫌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徐涛于2010年6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企图劫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440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涛曾因犯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犯罪意图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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