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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冲动无克制暴力奸淫幼女获刑六年半
发布时间:2014-02-24 11:05:42


    本网讯(王玉涛 周佩山)  男子性冲动失去理智,闯入幼女入住的宾馆房,不顾一切,当着与幼女同住的二位小男孩面,疯狂强奸幼女遭幼女极力放抗,后男子现场被制服抓获。2014年2月24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子,判决被告人韦志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由被告人韦志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的医疗费2149.17元。

     2013年8月11日,韦志气入住河池市金城江城区某大酒店8508号房,被害幼女韦某与她亲属共五人也入住该宾馆8503号房。次日早8时许,韦志气从其房间出来见韦某的母亲、姑姑从8503号房出来外出后,便敲8503号房门进去看是否还有女的住在房间。韦志气在8503号房间见有两个小男孩(韦某的弟弟和表弟)和正在床上睡觉的韦某后转回其房间,于是韦志气即产生与韦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约过几分钟,韦志气又去敲8503号房门,韦志气进入房间后关上房门,疯狂强奸韦某,韦某大喊救命,韦志气对她进行殴打。这时,闻讯赶到的大厦服务员和保安急速敲房门,将韦志气摁在地上控制并报警。一会儿,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将韦志气抓获归案。同日,被害人韦某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先后支付治疗费1875.60元。同年8月14日,被害人韦某到东兰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 先后支付治疗费273.57元。共计2149.1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志气目无国法,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幼女韦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志气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志气奸淫幼女,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韦志气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韦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赔偿范围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即赔偿韦某的医疗费2149.17元;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6000元,没有提供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故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请求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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