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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注册政府官方微博 伪造机关印章获拘役
发布时间:2014-02-24 11:24:15
本网讯(刘霞 叶萍) 被告人陈某出于好奇,注册认证了“X县县委”官方微博,不料却触犯刑法。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好奇注册官方微博 X县黄金镇的“90后”小伙陈某技校毕业以后,跟着父母到广东务工。陈某是一个内向的人,不爱言语,即便是亲戚到家里也不怎么打招呼。他父亲对他的形容是“只会上网,就像读书读傻了一样”。 因为是X县人,陈某上网就喜欢浏览X县的信息,关注X县政府的相关官方微博。他发现X县县委没有官方微博,就产生了好奇,个人到底能不能注册官方微博呢?为了解开疑惑,他尝试着注册起来,眼看认证就要成功了,却被一个机关印章挡在了“官方”之外。 伪造机关印章成功认证 离成功仅一步之遥,小陈当然不愿意就此放弃。于是想到了制作一枚假印章瞒天过海。由于平时喜欢上网,小陈对网上的很多东西都比较熟悉。 他先是在网上下载了一个PS软件,然后通过该软件制作了一枚机关印章,并将印章盖在了腾讯官方微博认证申请表上。一个月以后,认证成功。 认证成功以后,小陈就当起了“X县县委”官方微博的博主,在网上搜索转发一些关于X县的信息,共计25人次收听了该微博,收获8名听众。 触犯刑法被判拘役四个月 这天,小陈像往常一样在广东的家里上网,其父突然接着电话神色凝重的走了进来,他几乎是颤抖着挂掉了电话。 原来小陈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安局的民警正在四处寻找小陈。 陈某知悉该消息后,心里一惊,他赶紧联系X县公安局,表示要自首。陈某向赶到的民警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是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小陈系初犯、偶犯,犯罪行为未造成较重后果,影响较小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小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小陈当庭表示不会上诉。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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