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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按摩实为卖淫 女店主被判管制1年罚3万
发布时间:2014-02-24 11:36:50


    本网讯(梁友文)  开设按摩店后,女老板将卖淫女招为店员,并为他人提供卖淫服务。2014年1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吴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吴芳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

    被告人吴芳于2013年8月在南昌市开设了一家无招牌的按摩店,韩梅、万琴系按摩店工作人员,被告人吴芳为二人提供食宿并与二人约定卖淫收入三七分成。2013年9月1日0时许,徐彬和其朋友来到该按摩店,与被告人吴芳谈好卖淫价格并支付嫖资后,二人将卖淫人员韩梅、万琴带至一宾馆房间进行卖淫活动。在卖淫活动期间,徐彬等四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均被处以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吴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芳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吴芳案发后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但其能主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芳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吴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监管的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吴芳适用管制刑。希望被告人吴芳能以此为戒,痛改前非,积极改造,做一名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益的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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