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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糖厂“硕鼠”里应外合盗窃电缆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24 14:12:39
本网讯(唐雪云 吴昀懋) 俗话说“老鼠攻墙,家贼难防”,男子覃启光本是广西凤糖罗城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保安,负责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但其却见利忘义利用职务便利,与另外两名男子狼狈为奸,里应外合将厂区的14米电缆盗走。2月24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覃启光、何健榕、何纯洋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1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2013年8月24日,时任广西凤糖罗城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保安的覃启光与朋友何健榕经商量后,决定晚上到制糖公司内盗窃电缆线,后何健榕在罗城城区一租车行租用一辆比亚迪黑色小轿车,并邀请朋友何纯洋参加盗窃。次日凌晨2时许,何健榕、何纯洋驾驶车辆到广西凤糖罗城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后门,翻墙进入厂区后,由覃启光利用其保安身份值班之便负责在厂区内放哨,何健榕、何纯洋用随身携带剪钳,将厂区内五金仓库附近存放的电缆线剪断,将14米电缆线盗走。同日8时许,何健榕、何纯洋将盗得的电缆线拉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一废旧回收点销赃,剥离电缆外皮得铜线104斤,卖铜线获赃款2080元,后三被告人共同分赃,除油费外,每人分得650元。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4米电缆价值人民币5639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健榕、何纯洋的家属已代为将被盗电缆的退赔款人民币5639元和销赃所得款人民币2080元交到审判机关暂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启光、何健榕、何纯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被告人覃启光利用保安身份值班之便踩点及放哨,由被告人何健榕、何纯洋携带工具进入厂区仓库附近偷盗电缆,三人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启光、何健榕、何纯洋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启光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健榕、何纯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电缆被盗的损失已挽回,且主动退出销赃所得,视为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覃启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何健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何纯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何健榕、何纯洋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剥离电缆外皮所得赃物铜线104斤,予以没收;将退赔款5639元返还失主广西凤糖罗城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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