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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义气持砍刀钢管伤人 两名17岁少年领刑8月
发布时间:2014-02-24 14:17:35
本网讯(伍春艳 王玉涛) 广西河池市两名17岁少年为帮朋友出气,持砍刀、钢管与人打斗,导致对方一人多处受伤。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少年黄爱辉、韦格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6月28日23时许,韦君与莫楷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一网吧发生纠纷,双方开始叫人打架。韦君打电话给其堂哥韦炳权,莫楷的朋友兰立涛(1998年3月18日出生)则找“阿黑”帮忙,“阿黑”即纠集了黄爱辉、韦格、李博(1996年12月15日出生)等人来到文化广场等候。次日凌晨4时许,韦炳权和谭从兵来到文化广场,黄爱辉、韦格等人确认两人是对方叫来的后,一伙人手持砍刀、钢管冲过去。韦炳权、谭从兵见状就分开跑,韦炳权被追到民族医院后巷时被黄爱辉、韦格等人追上,一伙人手持砍刀、钢管朝韦炳权身上乱砍乱打,随后一起逃离现场。事发后,韦炳权被送到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其颈部损伤程度为轻伤、躯干四肢多处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后,黄爱辉、韦格各赔偿了韦炳权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了韦炳权的谅解。 案发时,黄爱辉、韦格均未满18周岁。法官在庭前调查了解到:黄爱辉父母离异后,黄爱辉由母亲抚养,父亲长年未联系,母亲到柳州务工,黄爱辉随外祖父母在金城江生活。黄爱辉平时表现较好,但学习成绩差,初中未毕业就辍学了。韦格父亲对其疏于管教,韦格于2010年、2011年曾有盗窃劣迹。黄爱辉、韦格弃学在金城江务工,监护人未能有效的监管。由于法制观念淡薄,黄爱辉、韦格出于朋友义气参与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爱辉、韦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均积极参与实施伤害行为,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爱辉、韦格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两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庭审时亦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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