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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俩“96后”联手抢劫出租车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24 14:37:11
本网讯(易灿) 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出租车案件,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江涛有期徒刑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江桂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江涛(化名)与被告人王江桂(化名)均出生于1996年09月间,两人家住都安县大兴乡顺安村。2012年8月18日凌晨时分,因没有钱花用,王江涛持刀窜到该县大兴乡平惠加油站抢劫正在值班的加油站工作人员覃如华、王凤飞,共抢走二人现金900元及价值1882的轻便摩托车一辆。 同年9月1日,王江涛与王江桂合谋后在都安县城购买水果刀,然后乘车到马山县伺机抢劫外县轿车换钱。当天14时许,两人在马山县凤城宾馆门口以搭乘出租车回都安县城为由,上了梁其山驾驶的出租车。该车途经都南高速公路距离都安收费站约400米处时,坐在后排的王江桂掏出水果刀威胁梁其山停车,两人将梁其山拉到轿车尾部,欲强迫将其关入轿车尾箱,但因对方抗拒不从。于是,两人令梁其山坐回轿车的后排座位,王江桂坐在副驾驶位,由王江涛驾驶车辆往都安县城方向行驶。当轿车驶离都安收费站约三百米处,梁其山趁王江桂不注意,迅速抓住对方持刀的右手臂不放,两人发生搏斗。搏斗中,梁其山夺得对方水果刀,并喝令二人靠边停车。王江涛只好减速停车,二人跳出车门逃窜。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江涛、王江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两被告人抢劫被害人轿车未得逞,部分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在实施抢劫犯罪中,被告人王江桂与被告人王江涛强迫被害人进入轿车尾箱,被告人王江涛驾驶车辆,被告人王江桂持刀对被害人进行控制,两被告人配合默契,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轿车的共同故意。鉴于被告人王江涛、王江桂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本着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王江涛、王江桂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以犯罪手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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