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胆大”司机醉酒驾车撞警车获拘役两个月
发布时间:2014-02-24 14:43:24


    本网讯(陈乾)  2014年2月18日上午,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黎浩清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当庭宣判,黎浩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黎浩清酒后驾驶桂DL8XXX小型轿车沿本市新兴二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大塘公交车站对开处与同向行驶的桂DAXXX警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黎浩清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70.3289mg/100ml。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区大队梧公交长认字〔2013〕第Z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黎浩清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浩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浩清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中被告人黎浩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竟然胆大包天,开车撞向路经此处的警车,行为恶劣,当酒醒后,深感懊悔,赔偿了警车损失,表示以后绝不会再酒后驾车,于是法官给予其一次悔过的机会。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