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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不法利益运输1397.6克海洛因获无期
发布时间:2014-02-25 09:30:52
本网讯(黄丽研) 2014年2月24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本案卢礼江认识韦映(另案处理),见到韦映经常玩,有钱,就跟韦映提出想找事做。韦映叫卢礼江帮开出租车送他去昆明,每次都给卢礼江三、五千元不等的报酬。2012年12月1日,卢礼江开车带着毒品和韦映一起从昆明回百色,在回百色的高速路上被抓获。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做出判决。 2012年11月29日,卢礼江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一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黑色本田小轿车。当晚,卢礼江与韦映(另案处理)轮流驾驶该车前往昆明,并于11月30日中午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入住昆明市官渡区一公寓。12月1日中午,两人驾车从昆明市返回。2012年12月1日18时18分,卢礼江驾车驶离G80高速路剥隘收费站,当日20时51分,卢礼江驾车途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平圩村二组323国道时被公安机关拦查,从小轿车后排座垫下查获4块毒品海洛因。经过秤,4块毒品海洛因共净重1 397.6克,其中编号1、2、4号三块毒品的海洛因含量为70%,编号3号毒品的海洛因含量为50%。 卢礼江辩称,其对车上所装毒品不知情,其没有犯罪。 卢礼江的辩护人辩护称,卢礼江没有运输毒品的犯罪故意,毒品不是卢礼江藏放,其接受检查时没有抗拒行为,说明其主观上不知道车上有毒品,其在回程时离开高速路是吃晚饭,不能认定是为了躲避检查而绕行。本案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请求法庭宣告卢礼江无罪。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卢礼江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海洛因1 397.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对于卢礼江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卢礼江租用车辆远赴云南,该车辆一直处于其控制之下,涉案毒品海洛因藏匿于轿车后排座椅座垫下的隐秘部位,卢礼江在行至云南和广西交界时驶离高速路,绕开公安检查站,躲避检查。此外,卢礼江亦曾供认其跑云南后获得三、五千元不等的报酬,与证人吴带帮证实卢礼江跑云南返回后花钱到KTV、酒吧等场所消费的证言相互印证。卢礼江的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的规定,可以认定卢礼江主观上明知其驾驶的车辆上藏匿毒品而运输。卢礼江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知道是毒品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法判处卢礼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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