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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女孩背包藏毒走私近1.5公斤获死缓
发布时间:2014-02-25 09:43:02


    本网讯(谢斌)  2014年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一起“80后”女孩走私毒品案件。依法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兰芬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2012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兰芬乘坐广州至桂林再转飞马来西亚吉隆坡。同年11月1日凌晨,李兰芬携带内藏有毒品海洛因的双肩背包到达马来西亚吉隆坡机场乘坐AK1034次航班从吉隆坡飞抵桂林。上午10时30分许,李兰芬到达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办理入境手续时,桂林边防检查站民警从其携带双肩背包靠背的夹层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496.18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47%。

    桂林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兰芬无视国法,以背包夹层藏毒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携带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走私毒品数量达1496.18克,毒品数量大,不仅破坏了我国对毒品的管制制度,而且扰乱了我国的海关监管秩序,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毒品已经缴获尚未流入社会的事实,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上诉,案件依法报请广西高院复核。广西高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实的合法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广西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核准。

    法庭教育:俗语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人取财都依合法的方式方法,不能采取任何违法手段,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毒品不仅仅毒害人的身心健康,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因此,作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更应当自觉远离毒品。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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